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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_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zmhk 2024-06-04 人已围观

简介价格欺诈_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价格欺诈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1.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2.什么是价格欺诈?3.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欺诈4.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5.怎

价格欺诈_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价格欺诈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2.什么是价格欺诈?

3.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欺诈

4.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5.怎么投诉超市价格问题

6.虚假标价属于价格欺诈吗?

价格欺诈_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来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点有两种价格;使用欺诈性的语言,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销售商品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行为,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法律分析: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来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点有两种价格;使用欺诈性的语言,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销售商品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行为,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认定价格欺诈的条件包括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类、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当消费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和投诉;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向法院投诉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什么是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虚假的价格宣传、误导、欺骗、强迫等手段,让消费者支付超出合理价格的行为。价格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虚构商品原价、虚高折扣幅度、故意误导价格比较、乱收费、强制附加消费等。这些行为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或其他手段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使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进而被迫接受超出正常价格水平的消费。

       价格欺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价格欺诈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商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价格宣传的规定,并规定了价格欺诈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正竞争。

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高于市场价4倍的这种价格欺诈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刑的,按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家有可能会被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一般也就是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法也规定,消费者是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投诉超市价格问题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虚假标价属于价格欺诈吗?

       法律分析:超市价格欺诈怎么投诉?可以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到当地的物价局、消协会投诉。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应搜集证据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是的。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欺诈的定义是什么,请说明并列举其表现形式

       (1)价格欺诈行为的含义。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或采取的价格手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七、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八、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

        (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十一、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本通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好了,关于“价格欺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价格欺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